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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守青、张仁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守青,张仁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守青,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锐,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守青因与被上诉人张仁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赵守青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赵守青收到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守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何绍建审判员  赵 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