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山市人民法院与张权辉罚金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292号被执行人:张权辉,男,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缴纳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