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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际宁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际宁,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张际宁,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沽管理区清真产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李淑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际宁与被执行人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6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际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工资四万二千五百六十元;二、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际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带薪年休假工资五千八百七十元;申请执行人张际宁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际宁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际宁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8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