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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彦、韩秀苓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彦,韩秀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56号申请人:赵彦,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韩秀苓,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赵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赵彦、担保人贺佳健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赵彦、担保人贺佳健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南侧佳苑世纪城6#楼3-1503号房产一套(冀2017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7374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韩秀苓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