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冯长栓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冯长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长栓,男,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冯长栓非法经营一案,由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皖18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冯长栓应缴纳罚金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罚金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长栓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9760.98元,除以上财产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中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