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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康锋与西安航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锋,西安航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航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林友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执行的康锋与西安航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航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康锋案款8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940元。在��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航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该公司有厂房一栋,遂依法予以查封(轮候)。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