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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立华、景县鑫磊橡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华,景县鑫磊橡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朱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异27号案外人:景县丽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西市场粮食局大楼529号。法定代表人:党伟,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立华,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景县鑫磊橡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镇老庄村西景开大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19729591-6法定代表人:朱春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春胜,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降河流镇贾高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4********。执行担保人:刘春红,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洲镇康新小区芦荟门市部。身份证号码1330301973********。在本院执行赵立华与景县鑫磊橡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朱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景县丽琦家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案外人景县丽琦家电有限公司撤回书面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景县丽琦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异议人申请。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洪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