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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与徐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徐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29号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浩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月,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娇,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超,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重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