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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天柱与赵健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柱,赵健君,重庆燕桥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508号原告:罗天柱,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健君,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重庆市西充县。第三人:重庆燕桥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刘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柱与被告赵健君,第三人重庆燕桥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健君,第三人重庆燕桥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天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赵健君,第三人重庆燕桥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罗天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天柱撤回对被告赵健君、第三人重庆燕桥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天柱负���。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