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6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立茗与翁庆、杨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茗,翁庆,杨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30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茗(曾用名陈朝明),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徐继丰,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翁庆,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杨俊芳,女,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陈立茗与翁庆、杨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翁庆、杨俊芳未履行该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立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俊芳已履行2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鉴此,申请执行人陈立茗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翁庆、杨俊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陈立茗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翁庆、杨俊芳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