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友成申请执行谷和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友成,谷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赵友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宏克力镇哈蜚村。被执行人:谷和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宏克力镇杨家村宏华屯。赵友成申请执行谷和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案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接收案款并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