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与姚美芳、彭海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姚美芳,彭海坤,姚海洪,彭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中路486号。负责人杨建忠,行长。被执行人姚美芳,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彭海坤,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姚海洪,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彭学英,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吕四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美芳、彭海坤、姚海洪、彭学英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姚美芳、彭海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吕四支行借款本金290000元,支付利息16095.42元(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并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借款本金290000元、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姚海洪、彭学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2946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吕四支行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9041.42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美芳、彭海坤、姚海洪、彭学英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亦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吕四支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309041.42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