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恢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洪军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军,陈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恢44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陈焘,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洪军与被执行人陈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陈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陈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陈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陈焘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151184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