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申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正官诉范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正官,瞿龙妹,范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汪正官,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瞿龙妹,女,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官(系瞿龙妹之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丽芳,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汪正官、瞿龙妹因与被申请人范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正官、瞿龙妹申请再审称,借条是伪造的,其没有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的诉讼其不知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未经法庭质证,剥夺了其的辩论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再审。范丽芳提交意见称,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汪正官陆续向其借钱,在2013年4月其要求汪正官写一张总的借条,如汪正官没有收到钱,怎么会给其写借条,是不符合常理的。原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不同意汪正官、瞿龙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正官与范丽芳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汪正官出具的借条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为证。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汪正官否认收到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汪正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明确辨别自己行为将发生的法律后果。汪正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对于汪正官、瞿龙妹主张原审法院剥夺了其的辩论权利,经审查,原审法院在穷尽常规送达方式而无法向汪正官、瞿龙妹送达开庭传票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对汪正官、瞿龙妹该主张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系争债务按照汪正官、瞿龙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汪正官、瞿龙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正官、瞿龙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夏海审判员  董礼洁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