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郑永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3执93号被执行人郑永华,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永华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永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缴纳罚金1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永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在各金融系统、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局、工商系统等查询,于2017年2月21日冻结郑永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分行蠡县支行东城分理处账号存款37739.6元,并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将此存款划拨至本院账户;本院查明郑永华名下车号为×××××的凯迪拉克车辆产权、使用权均归属于保定永祥橡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另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未查到郑永华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也未查到郑永华名下有公司注册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仍有42260.4元标的款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永华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郑永华车辆财产不能处置,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永华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立民审判员 郭敏洪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