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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淄博旭美商贸有限公司、高青新燕净水机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旭美商贸有限公司,高青新燕净水机销售部,范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50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旭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3号(华都名城公寓西塔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00681F。被执行人高青新燕净水机销售部。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北侧、中心路以西(王府井商业城)26#8号。被执行人范新燕,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高青县二矿生活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旭美商贸有限公司与高清新燕净水机销售部、范新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恢5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