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国卿与王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卿,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卿,警察,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建军,无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国卿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军既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云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