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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国卿与王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卿,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卿,警察,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建军,无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国卿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军既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云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