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支某某,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363元及利息,诉讼费1520元,保全费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某某于2017年6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3600元整;2017年12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整;2018年5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整;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现已履行第一笔款项136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