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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祥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男,2017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7年3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大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陈祥在岳阳县步仙乡东岳村吴某处购得一支单管猎枪和数发猎枪子弹,用于自己打猎。2017年3月6日晚10时许,陈祥持该猎枪在外打猎,行至步仙乡狮形村地段时,被步仙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查获猎枪子弹4发。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猎枪击发装置齐全,各部件性能完好,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完成击发过程,适配且能填装国产12号制式猎枪弹合理进行击发射击;为自制单管猎枪,认定为枪支。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枪支照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猎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祥非法持有的猎枪用于打猎,社会危害相对不大,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陈祥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任岳乾人民陪审员  陈庆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著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