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盖吉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凤云,盖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凤云,女,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春,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盖吉龙,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庆安县发展乡卫生院干部,现住铁力市。再审申请人刘凤云因与被申请人盖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凤云申请再审称:1998年4月1日通过中间人李树峰(已病故),盖吉龙在刘凤云处借款3万元,按3分利息计算,刘凤云的钱通过其弟弟刘凤春办理的,盖吉龙将借刘凤云的3万元还给在场的于某,盖吉龙没有给刘凤云出具欠条。2002年5月10日盖吉龙只偿还利息2万元,本金3万元及利息22.5万元未偿还。刘凤云再审请求盖吉龙返还刘凤云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7.19万元,利息从2002年5月10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有证人于某、李某1、王某、李某2、李某3、衣某出庭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凤云提供的盖吉龙出具的欠据明确载明“上款系欠庆安二中刘凤春利息款”,该欠据中债权人为刘凤春,而不是刘凤云,故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盖吉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刘凤云不能提供其与盖吉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书证),对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予采纳。故刘凤云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凤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喜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