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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阳与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阳,李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15号申请人:李春阳,男,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休业主,现住本市茄子河区惠民小区A区8号楼4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李文超,男,1979年11月25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123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春阳与被执行人李文超于2017年05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超答应2017年5月27日给付案件款8,100.00元,由法院扣划银行存款1,900.00元,6月15日给付案件款10,000.00元,6月30日给付案件款10,000.00元,7—10月份每月末给付案件款10,000.00元,11月给付案件款11,800.00元,案件执行费1,127.00元由李文超承担。如未能如期��行,将对被执行人李文超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