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曾曾、王家昌、王明龙、王彬峰、王明凡妨害信用卡管理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昌,许曾曾,王明龙,王彬峰,王明凡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家昌,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曾曾,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住陕西省旬邑县。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明龙,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彬峰,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明凡,男,1996年9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曾曾、王家昌、王明龙、王彬峰、王明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陕03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家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6月,被告人许曾曾在陕西省西安市、杨凌区及宝鸡市利用房大为、桂青松、赵永斌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七张。2、2016年6月,被告人王家昌在陕西省西安市利用李根旺、李杰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三张。3、2016年6月,被告人王明龙在陕西省西安市利用彭凯、白云帆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二张。4、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王彬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文景路支行利用彭凯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一张。5、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明凡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北辰大道支行利用查汪良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一张。据上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曾曾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王家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王明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王彬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王明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涉案银行卡、身份证等查扣物品由扣押机关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收作案证。王家昌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家昌伙同原审被告人许曾曾、王明龙、王彬峰、王明凡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证人查某、杜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银行卡办理相关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户籍证明,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家昌伙同原审被告人许曾曾、王明龙、王彬峰、王明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王家昌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了适当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