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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敏敏与被执行人胡浩、南京园业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敏,胡浩,南京园业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敏敏,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胡浩,男,汉族,1980年8月3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园业乐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71258-0,公司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多伦路54号23室。法定代表人:胡浩。申请执行人李敏敏与被执行人胡浩、南京园业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7486号民事调解,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园业乐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敏敏工资7500元,该款自2016年9月开始逐月给付7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被告胡浩应支付原告李敏敏信用卡透支款3400元,该款自2016年9月开始逐月给付3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三、各方纠纷全部了结,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胡浩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调解书中确定的欠款(扣除已支付的三个月);二、如果到时胡浩没有一次性付清,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2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果不能按期还款,按原法律文书执行;三、案件执行费由胡浩承担;四、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海军书记员 朱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