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良海与陈雄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良海,陈雄兵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726号原告:陶良海,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英飞,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雄兵,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良海与被告陈雄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良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陶良海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