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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黎虎与刘美、夏立明、彭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虎,刘美,夏立明,彭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127号原告:黎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玺,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美。被告:夏立明。被告:彭倩倩。原告黎虎与被告刘美、夏立明、彭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黎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不属于不准撤诉的案件类型,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黎虎负担。审 判 员  张风光审 判 员  徐跃进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