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黎虎与刘美、夏立明、彭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虎,刘美,夏立明,彭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127号原告:黎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玺,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美。被告:夏立明。被告:彭倩倩。原告黎虎与被告刘美、夏立明、彭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黎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不属于不准撤诉的案件类型,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黎虎负担。审 判 员 张风光审 判 员 徐跃进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