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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成龙与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龙,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龙。被执行人: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成龙与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次程序无法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