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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占营与汝阳县小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营,汝阳县小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5行初13号原告:袁占营,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冀素娥,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相福,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一般代理。被告:汝阳县小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向阳,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石,男,汝阳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杭超杰,男,汝阳县小店镇人民政府干部,一般代理。原告袁占营不服被告汝阳县小店镇人民政府拆除公告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占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袁占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占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袁占营承担。审 判 长  行湘波审 判 员  常春晓人民陪审员  梁庆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