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晓冬、汤立先、王宝忠、王寿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丁晓冬,汤立先,王宝忠,王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晓冬,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汤立先,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宝忠,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寿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晓冬、汤立先、王宝忠、王寿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汤立先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信用社存款1491.05元,尚欠人民币183790.95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晓冬、汤立先、王宝忠、王寿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沐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