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宜昌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宜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300号罪犯高宜昌,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杭萧刑初字第16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宜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杭州市南郊监狱指派警官周某、何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高宜昌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宜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庭审中,罪犯高宜昌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高宜昌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高宜昌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宜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宜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高宜昌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宜昌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人民陪审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