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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828蒋大建与纪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国梅,蒋大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国梅,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宇峰,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斌,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大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家云,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荣,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纪国梅因与被上诉人蒋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纪国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王作杰代理审判员  姚晨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