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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晓清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清,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清,男,1949年7月3日生。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申请执行人陈晓清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刑事追偿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雁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书及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涉及被执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款项明细的审计报告,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晓清应于返还投资款项在扣除原已返还的本金后,实际应得款项为65269元人民币。现上述款项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晓清,其投资款项追偿发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50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