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与焦福娣、刘俊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焦福娣,刘俊昌,刘俊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12号原告: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组织机构代码:B6725099-5。法定代表人:赵太红。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彬,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燕丽,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福娣,女,195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刘俊昌,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刘俊涛,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焦福娣、刘俊昌、刘俊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卫军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人民陪审员 王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