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马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644号原告:王某1,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静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3,女,汉族,1952年11月21日出生,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某4,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王某5,女,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6,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马某,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马某、王某5、王某6、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