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2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朱定一、苏一蓓、朱小宇、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朱家璧、陈思楠、黄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一蓓,陈思楠,朱家璧,朱小宇,黄笑梅,朱定一,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2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董事长。被执行人苏一蓓,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陈思楠,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家璧,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小宇,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笑梅,女,汉族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定一,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孟君。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定一、苏一蓓、朱小宇、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朱家璧、陈思楠、黄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朱小宇名下的房产一套,现已将该拍卖款222011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