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章健等56人与鹤山市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健,鹤山市龙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号申请执行人:章健等56人(详见鹤劳人仲案字[2016]1529-1584号仲裁裁决书)。委托代理人:章健,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陈金荣,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兴,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梁辉青,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龙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许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健等56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龙森家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字[2016]1529-15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龙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5月份至11月份工资合共601033.97元(详见《鹤山市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拖欠章健等56名员工工资表》)。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章健等56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7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8日10时至2017年5月9日10时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权属被执行人鹤山市龙森家具有限公司的、三合一办公桌(配柜桶)等物品及车牌号码为粤J×××××车辆一台。经公开拍卖,买受人人梁国明(公民身份号码:××)以242410.70元的最高价竞得。此外经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