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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均钐与朱茂洋、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均钐,朱茂洋,朱建新,张永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284号原告朱均钐,男,生于1983年8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委托代理人董永福,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茂洋,男,生于1973年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被告朱建新,男,生于1949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被告张永森,男,生于1972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均钐诉被告朱茂洋、朱建新、张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均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朱茂洋、朱建新、张永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均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均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朱均钐承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