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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卫书红与周红兵、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书红,周红兵,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672号原告:卫书红,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华,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兵,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叶小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卫书红与被告周红兵、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红兵、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卫书红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