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家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艳、黄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家琳,彭艳,黄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家琳,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彭艳,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明光,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家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艳、黄明光民间借贷纠纷[(2008)江安民初字第326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艳、黄明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家琳与被执行人彭艳、黄明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