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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龙与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赵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60号原告于龙,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莽卡乡七家子村*组。被告赵德生,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莽卡乡七家子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与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龙诉称,2016年1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5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