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龙与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赵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60号原告于龙,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莽卡乡七家子村*组。被告赵德生,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莽卡乡七家子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与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龙诉称,2016年1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5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