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妍妍、徐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妍妍,徐恩林,刘佩珍,林娅,毛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妍妍,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徐恩林,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刘佩珍,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娅,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毛彩萍,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张妍妍与徐恩林、刘佩珍、林娅、毛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佩珍有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佩珍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松南村天竺路南延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1998)第G20**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