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素芳与毛松叶、毛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芳,毛松叶,毛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346号原告张素芳,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毛松叶,女,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毛金磊,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素芳诉被告毛松叶、毛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92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