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芝丽与陈家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芝丽,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秦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523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余芝丽,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专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和平路61号内。身份证号:522424196212280061. 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负责人:秦建军。该矿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建军,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金阳南路54号2栋2单元2403号。身份证号码:52242419630205041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了余芝丽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偿还余芝丽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6250.00元、执行费79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由于环境污染治理,正在技改当中,未正常生产。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秦建军的房屋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体福 审判员 方世康 审判员 代守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