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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方彦斌与孙庆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彦斌,孙庆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彦斌,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丽,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华,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玉,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彦斌因与被上诉人孙庆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102民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彦斌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孙庆华的债款债务关系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彦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彦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2元,减半收取9361元,由上诉人方彦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正生审判员  韩 卫审判员  孙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悦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