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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07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