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原林民、原茂民、原建民、于洪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原林民,原茂民,原建民,于洪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地为延吉市解放路719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珩,该行职员。被告:原林民,男,成年人。被告:原茂民,男,成年人。被告:原建民,男,成年人。被告:于洪宝,男,成年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原林民、原茂民、原建民、于洪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