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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慧、卢福吉、蔡海养、麦昌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慧,卢福吉,麦昌新,蔡海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7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慧(别名陈粦攀),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委会十六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卢福吉,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委会。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麦昌新,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委会十九队。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盛,男,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宿舍。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海养,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委会二十三队。上诉人陈慧、卢福吉、蔡海养、麦昌新(以下简称陈慧等4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7民初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慧等4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支持陈慧等4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发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欺骗法院,取得不当利益。一审法院认为陈慧等4人的起诉为重复起诉,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错误的。一、李发诉陈慧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李发请求的是拆除陈慧在李发通道上修建的所有建筑物,本案陈慧等4人诉求为李发返还不当得利,恢复原状。两个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求不同,是不同的两个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二、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陈慧等4人认为,在前案诉讼中,法官在不知道李发的证据存在瑕疵,且信任李发诚信诉讼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法官确有难处,前诉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执行法官已经就地勘察执行并查明真相,一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陈慧等4人的起诉。本院二审查明,李发诉陈慧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从李发家起经过纪亚乐宅基地南边再经陈慧家前庭空地直通麦昌新家大门前通道连接村大路,划出一条宽2.5米的通道,给李发家通行,该通道由西向东经陈慧家使用的土地通往村道;二、陈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李发家出入通道上的2.5米围墙和清除设置、放置于李发家出入通道上的附属物,排除妨碍,恢复李发家出入通道原状。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慧的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陈慧等4人在本案中以不当得利关系主张权利,诉称其请求李发返还的不当利益为李发在前诉相邻权纠纷一案中获得的通行利益。经查,李发诉陈慧相邻权纠纷一案业经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支持李发排除妨碍的请求。故陈慧本案中对李发的诉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相邻权纠纷一案的生效裁判结果,主张的权利义务实质上与之前相邻权纠纷的权利义务相同,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卢福吉、蔡海养、麦昌新虽非前诉相邻权纠纷一案的当事人,但其在本案中与陈慧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一审法院一并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陈慧等4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心宇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陈海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