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马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马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马武,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于南昌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马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马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万马武在南昌市建设西路“名流贵足”网吧内,趁被害人向某、郭某1熟睡之际,将向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5SPLUS手机及郭某1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万马武快速离开网吧,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万马武将两部被盗手机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2月15日被害人向某、郭某1报案,民警通过网吧视频监控研判,于2017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在南昌县幽兰镇东联村将被告人万马武抓获。被告人万马武对2017年2月15日凌晨在建设西路“名流贵足”网吧盗窃手机一事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鉴证价格为人民币2490元。被盗VIVOY13L手机鉴证价格为人民币687元。合计鉴证价格为人民币31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马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向某、郭某1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现作案场笔录及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被盗手机发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被告人万马武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马武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17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万马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马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揭水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