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宁涵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涵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涵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薛口钢材市场青钢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594189XD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61981708。法定代表人潘述怀,董事长。第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宿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2264420J。(组织机构代码:752264420)法定代表人陈众淦。本院在执行济宁涵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向第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89139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艾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