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通海与顾金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通海,顾金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91号原告张通海,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顾金昌,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通海与被告顾金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方竹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通海撤回对被告顾金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通海负担。审判员 余方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