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建锋、丁建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锋,丁建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许建锋,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建冲,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109号许建锋与丁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630元、执行费21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